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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处理农村历史遗留违建试点 小产权房能转正?

房产新闻 > 深圳新闻 > 正文   2014-12-05 08:40:52   来源:深圳新闻网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年4月1日起实施,预计一年内完成。

  答疑释惑

  问:原村民户口外迁了还能享受确认吗?

  答:根据《实施办法》,历史遗留违建申报人为原籍在深圳市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或者符合原村民的标准,因升学、就业、婚嫁、服兵役等原因,户籍已迁国内其他地方的,对位于其原籍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所建历史违建进行处理时,仍适用原村民相关处理规定。

  问:什么是原村民和“一户一栋”里的“一户”?

  答:原村民是指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原特区内截至1993年1月1日、原特区外截至2003年10月29日),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是指原村民的户籍单位。原村民中年满30周岁未婚(原特区内截至1993年1月1日、原特区外截至2004年3月31日)的可认定为一户。

  问:原村民申请“一户一栋”报建手续所建的“合法住宅”可以处理吗?

  答:原村民所建非商品住宅未超批准用地面积、功能和建筑面积范围的部分,建筑当事人自愿的,可以参照《实施办法》处理。

  问:非原村民1999年3月5日前所建历史违法建筑怎么处理?

  答:这些违建如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处理条件但尚未处理的,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处理,罚款、地价补偿继续按上述《规定》计算。

  问:原来已依照“两规”办绿证的建筑物,能否申请“绿转红”?

  答:已通过“两规”处理的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和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可按《实施办法》规定申请转商品性质。

  问:如果原村民唯一住房在处理过程中被依法拆除没收,政府有补偿吗?

  答:如果按规定被依法拆除或没收,且是原村民2009年6月2日前建成的符合“一户一栋”的违建,该户所有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应按家庭人口2人以下不小于45平方米,3人以上不小于60平方米的标准,提供成套住宅或按不低于前述面积标准、同区域普通住宅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补偿,并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负责安排“一户一栋”住宅、统建上楼,或者在本社区开发建设中给予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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