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年4月1日起实施,预计一年内完成。
拆除没收类: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基本须拆
应该属于拆除没收的历史遗留违建,可以总体概括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筑,加上非法占用国有用地、农田、一级水源等各类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根据具体规定,依法应当拆除的包括:(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不能整改消除的;(二)非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无法改正的;(三)占用基本农田的;(四)占用一级水源保护区用地的;(五)占用公共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公共设施和公益项目用地,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措施加以改正的;(六)其他应当拆除的情形。
而依法占用已完成征转地补偿手续的国有土地,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违反城市规划,或者违反城市规划但可以采取改正措施加以利用的违建不必拆除,应当依法没收。除此外,应没收的还包括超过区政府批准复工用地范围的工业及配套类历史违建,及其他依法应没收的情形。
此外,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由街道办临时管理3个月后,依法拆除或没收。
同时,依法拆除和没收的违建,一般不给予任何补偿,但也有两个例外。即属于应拆除范围的(三)、(四)、(五)项情形之一的,但建设行为发生在土地用途依法确定前的,可区别情况适当给予补偿。
临时使用类:办了临时使用手续可出租
办理临时使用手续的范围很广,所有2009年6月2日前的历史违建办理申报普查登记后,到正式依法处理前,都应当办理临时使用备案,但属“简易处理”范围的旧改及征收、整备项目拆除范围内的违建除外。
此外,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违建临时使用具体办法,近期将上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据悉,临时使用期限为5年,未办理临时使用备案的,不得出租、进行经营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