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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处理农村历史遗留违建试点 小产权房能转正?

房产新闻 > 深圳新闻 > 正文   2014-12-05 08:40:52   来源:深圳新闻网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年4月1日起实施,预计一年内完成。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今年4月1日起实施,预计一年内完成。截至目前,试点工作已近8个月,试点时限进程过半。不过记者发现,仍然有些当事人对处理办法中的诸多细节不清楚。

  为帮助参加试点处理的当事人进一步了解试点工作,下面从几大关键问题着手,在处理的范围、处理程序、如何完成确认、如何获得红本等方面,为读者描绘清晰的处理路线图。

  据悉,本次列入试点范围的暂有13个单位,分别是南山区的西丽街道新围社区,宝安区的沙井街道共和社区,龙岗区的平湖街道山厦社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和南岭社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光明新区的公明街道下村社区,坪山新区的坑梓街道、坪山街道六和社区,龙华新区的龙华街道清湖社区、观澜街道茜坑社区,大鹏新区的南澳街道新大社区。

  上述单位已申报的历史遗留违建(含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总计27,667栋,其中已按要求进行申报的历史违建21114栋,2009年后已灭失的历史违建717栋,其余建筑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补充公告后进行补申报。

  关键点1

  哪些违建要申报处理?


  不管能不能“转正”,试点区内2009年6月2日前的违建一律应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违建,将面临拆除或没收

  进入试点的历史遗留违建就有可能得到“确认”,转为合法建筑,纳入规范管理。不过,既然是“历史遗留”的违建,这里的“历史”是否有一个时间界限呢?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确实有个时间节点——2009年6月2日,即2009年6月2日以后的违法建筑,都不纳入此次试点范围。这意味着近5年内所建的违法建筑,根本无望在此次试点中“确认”,也不能办理各类处理手续。

  为何选择2009年6月2日这个时间节点?据介绍,这源自《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法律规定,2009年6月2日以后建的违法建筑属于新增违建,不属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范畴。

  另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试点范围”与“确认范围”不完全一致,要注意区分。根据《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二条,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以房地产开发为目的未经批准建设的住宅类违法建筑(包括建成后已实际分割转让的情形),不予处理确认。需要强调的是,“不予处理确认”表示不会给予“确认”,并不表示其不在试点范围内,“上述违建虽然不能确认,但应当申报,其中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违建,还应当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临时使用管理。

  根据《实施办法》第六章,如果在试点范围内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未按照《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普查工作要求,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在建筑物所在社区、辖区主要公共场所以及市、区政府网站公告3个月。如果公告期满仍不申报的,由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3个月后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街道办事处临时管理期间,该违建内居住或办公的单位或个人都需迁出。

  按照规定,试点范围内的历史遗留违建类型既包括住宅类,也含生产经营性、商业办公类,以及公共配套类等各种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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