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废止《条例》
提出议案的深圳市人大代表、市法制办和市社会科学院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条例》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建议废止。主要理由有三点:
一是该制度不符合当前国家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二是依托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了解掌握房屋租赁情况和租住人员信息的功能,可以由将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确立的居住登记制度所替代。
三是依托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代征房屋租赁相关税款的问题,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新的居住登记制度掌握房屋租赁情况,掌握税源信息,据此征收相关税款。依托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掌握和发布租赁市场信息的问题,可以由统计部门通过统计方法予以解决。
保留并修订《条例》
深圳市出租屋综管办、部分区、街道办则建议保留《条例》,对代表提出的处罚过重的问题进行修改,制定合理的处罚标准。主要理由有四点:
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有上位法依据。
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对于维护特区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掌握房屋租赁情况和租住人员信息,是必要的。
三、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调解租赁纠纷、发布市场信息、提供居所证明等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对代表提出的房屋租赁未备案处罚标准过重的问题,进行修改,制定合理的处罚标准。
人大倾向于废止
深圳市人大内务司法工委研究认为,宜待2015年6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实施后,再废止《条例》。
《条例》废止前这段时间,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条例》废止后,与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税款代征、指导租金统计发布等相关业务转移承接,出租屋综管部门职能转变、综管队伍平稳过渡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