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历经4次修改,如今又兴起存废之争:认为个别处罚条款过于严苛,且不符国家行政审批改革要求,一些市人大代表等建议废止《条例》;市综治办等则建议保留《条例》,对代表提出的处罚过重的问题进行修改,制定合理的处罚标准。市人大给出的处理意见为倾向废止,时机选在居住证条例实施之后。
存废之争:人大代表建议废止《条例》
“设定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备案审批,加重了政府对市场主体及社会事务的管制和限制”
去年深圳市“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认为《条例》管控作用已经极其有限,个别条款过于严苛,甚至已超出合理范畴,结合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建议废止《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建议也成为去年“两会”的议案。
“设定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备案审批,加重了政府对市场主体及社会事务的管制和限制。”市人大代表曹建社认为,《条例》的登记备案制度在执行中也收效甚微。《条例》原寄希望于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强化房屋使用安全等。但随着社区管理和户籍、消防、城管等执法部门法治意识和执法力度的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功能已逐渐被取代。人大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如确需保留《条例》,对《条例》中设定的行政处罚畸重问题,应予以关注并依法进行修正。
在近日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议上,人大内务司法工委介绍称,先后到市出租屋综管办,部分区、街道办进行了调研,听取相关部门,特别是基层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意见,并召开相关座谈会。调研中,提出议案的人大代表、市法制办和市社会科学院的有关工作人员认为,《条例》的历史使命已经完成,建议废止;市出租屋综管办、部分区、街道办则建议保留《条例》,对代表提出的处罚过重的问题进行修改,制定合理的处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