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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屋租赁条例再兴存废之争 或今年6月后废止

房产新闻 > 深圳新闻 > 正文   2015-03-16 08:42:26   来源:南方新闻网-南方都市报      
1992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历经4次修改,如今又兴起存废之争:认为个别处罚条款过于严苛,且不符国家行政审批改革要求。

  市民怨言:房东将交税皮球踢给租户

  “孩子上学需要提供租赁合同,房东让租户自己缴纳房屋租赁税,不缴纳就不签租赁合同”

  尽管《条例》问题多多,但因为一张出租屋管理所认可的合同,可以用于升学、申请各种各样的补助,也使得很多市民对一份这样的合同趋之若鹜。“现在主要是小一、初一和幼儿成长补贴的一些居住证明需要租赁合同,3-6岁的幼儿一年一人有1500元的补贴”,住在龙岗区爱联社区的居民许小姐道出原委。

  陈小姐租住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圳埔岭新二区12巷,前一段时间,因为孩子入学的原因,她找到房东,要求对方配合自己开具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对方一直没有给其开具,“我不清楚具体原因,也不清楚房东的信息,后来查了一下,房东是一直没有交税,所以才躲躲闪闪,如果要办理,就要个人进行交税,这些本来就应该是房东的责任”。

  无独有偶,在龙岗新生社区前祖上村6巷的刘先生的孩子要上学,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其让房东去办理租赁合同,找到房东,房东也是让他自己缴纳房屋租赁税,“不缴纳就不愿签订租赁合同”。

  还有更离谱的,龙岗街道龙东社区龙苑新村6巷的租户张小姐去年5月份到龙岗区龙岗街道出租屋管理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知其由于居住的房子并未缴纳租赁税,“找到房东,房东让我缴纳整栋房子的租赁税后,才能办理,别的租户不需要入学就不用办理,我孩子要入学就只能帮大家全部办了”。

  实际上,《条例》的存在,并未能遏制基层房屋租赁违法行为的剧增。“大部分业主存在出租屋业主意识不强、未依法申报等原因而未被列管”,走访中,坪山新区一名出租屋管理所工作人员分析,相对于直接危害公众利益的犯罪行为而言,违法房屋租赁行为危害性不具体、不直接,多数业主带着观望、侥幸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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