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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屋租赁条例再兴存废之争 或今年6月后废止

房产新闻 > 深圳新闻 > 正文   2015-03-16 08:42:26   来源:南方新闻网-南方都市报      
1992年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历经4次修改,如今又兴起存废之争:认为个别处罚条款过于严苛,且不符国家行政审批改革要求。

  执法困境:业主难找笔录难做书证难取

  “目前龙岗所只有7个执法人员,而龙岗街道的出租屋有2.7万栋,怎么管得过来”

  而在南都记者的走访调查中,出租屋综合管理基层部门对《条例》也有反对意见。龙岗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所(以下简称“龙岗所”)在一份修订建议中提到,《条例》的处罚标准过高,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只是作为行政确认类的管理方式,违反这一规定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而动辄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罚款有失公允,让出租人难以承受,也对租赁执法工作造成极大困难。

  日前,南都记者在以城中村为主的龙岗区布吉街道走访中发现,在该街道一些私人出租屋比较多的城中村,这些出租的房屋多数(尤其是住宅出租屋)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或收据填写非常不规范,产权人跟收取租金的人往往不是同一个人,承租人对入住时间也不能完全确定等。

  该街道一名执法人员埋怨称,作为管理人员,最大的难点在于业主难找、笔录难做、书证难取,“执法人员因无法取得实质证据,而致使案件久拖不结,不但打击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也严重影响了房屋租赁执法的威慑力”。

  此外,执法程序相对复杂也对基层工作造成很大困扰。“一个案件从立案至结案至少要向区办跑2-3趟,”龙岗所相关工作人员马女士解释说,由于没有简易程序,对一些证据确凿、罚款金额不大的案件,不能直接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一些外地居住的业主尤为不便。

  马女士告诉南都记者,市民前往该所办一张租赁合同,如果承租人是育龄妇女的,要求计生证明,而商业用途的房屋需要质检报告,“房屋编码资料是在我们系统可以查询到,但如果合同填写的与系统不符,需要到社区管理站修改”。马女士称,“目前龙岗所只有7个执法人员,而龙岗街道的出租屋有2.7万栋,共有33万多套间,怎么管得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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