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方案:市人大倾向于择机废止《条例》
“宜待2015年6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实施后,再废止《条例》”
在前述一份《关于对《深圳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若干修订建议》中,龙岗所认为《条例》应简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程序,“例如免除计生证明、质检报告甚至房屋编码等资料的审查,从而方便群众”。
而参加几次市人大调研座谈会的多数人认为,现行的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建议改为由有需要的当事人自愿申请登记备案,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见证服务。
经研究,市人大内务司法工委近日给出的处理意见为,倾向于废止《条例》的意见。人大内务司法工委认为,目前,《条例》中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不符合当前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强制登记备案制度的有关功能,可以由相应的制度或者工作方法替代。而根据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属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不需要人大立法予以确定。
关于废止《条例》的时机,该委研究认为,为与特区居住证条例设立的居住登记制度相衔接,宜待2015年6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实施后,再废止《条例》。《条例》废止前这段时间,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条例》废止后,与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税款代征、指导租金统计发布等相关业务转移承接,出租屋综管部门职能转变、综管队伍平稳过渡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