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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经适房上市须缴纳增值收益50%

房产新闻 > 深圳新闻 > 正文   2014-09-09 17:41:35   来源:深圳新闻网   作者:谢银波   
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自9月9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经适房缴纳增值收益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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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城市经适房“变”商品房 缴纳增值收益比例一览表 缴纳比例约为市场价的 35%-45%(政府产权份额) 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 按差价的5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按差价的70%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按差价的80%征土地收益等价款 按经适房市价与购房价差价的90%

  深圳市部分经适房已满5年购房期,买方如何申请取得全部产权?深圳市住建局起草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自9月9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规定经适房缴纳增值收益比例为50%,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或遗赠的,继承人按此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可取得该套住房完全产权或将其上市交易。

  想申请产权并交易?

  经适房需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深圳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

  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所谓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所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将该住房转移登记至第三人。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性质不变,权利人继续持有《房地产证》(绿本),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占有、使用该经适房。

  想“赎身变商品房”?

  缴纳经适房增值收益50%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原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发生额)。

  事实上,根据深圳市政府于2012年12月发布的《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对已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经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

  与其他城市相比,深圳市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缴纳增值收益的比例属于中等偏低水平。有数据为证:厦门的缴纳比例为经适房市场价与原购房价之间差价的90%,广州为80%,北京为70%,杭州为55%,上海约为市场价的35%-45%(政府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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