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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适房满5年可上市交易 应缴50%增值收益

房产新闻 > 深圳新闻 > 正文   2014-09-10 07:43:10   来源:深圳新闻网   作者:李秀瑜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

  备受各界关注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出炉。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本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

  为广泛听取民意,该《办法》草案今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于2014年9月15日前来函或者通过电子邮件zjjfgc@126.com进行反馈。

  经适房签订合同满5年可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结合其他城市的立法和实践经验,市住建局自去年就启动了《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工作。

  “住建部等七部委出台的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缴纳增值收益。经适房政策的出发点是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并不鼓励购买人购房后进入市场交易获利,然后又形成新的住房困难。”市住建局的相关负责人介绍,部分经适房购买人由于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

  目前,上海、杭州、广州等地出台的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

  早在2008年1月深圳出台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7号)中就明确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当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37号文件出台后,深圳第一批面向户籍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签订买卖合同目前已满5年。

  而此次出台的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该办法适用于2008年1月18日以后,市区两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低收入家庭签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的相关活动。在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即可受理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的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申请。

  所谓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是指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权利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并将该住房转移登记至第三人。

  征求意见稿中同时规定,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产权性质不变,权利人继续持有《房地产证》(绿本),按《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占有、使用该经济适用住房。

  经适房缴纳增值收益比例为50%,属全国中等偏低水平

  根据市政府于2012年12月发布的《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对已售出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经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征求意见稿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原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发生额)。

  与其他城市相比,深圳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缴纳增值收益的比例属于中等偏低水平。厦门的缴纳比例为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与原购房价之间差价的90%,广州为80%,北京为70%,杭州为55%,上海的缴纳比例则约为市场价的35%-45%(政府产权份额)。

  经适房继承人可按规定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继承或遗赠的情况作出了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或遗赠,继承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完全产权或将其上市交易。

  继承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符合我市住房困难标准,除上述渠道继承外,也可以申请将该住房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在该种情况下不需要缴纳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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