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坤称“土地”已被其父亲买下,自己现在是土地权利人。光明新区土地整备中心相关负责人则称,早年深圳启动“村改居”,涉事土地早已收归国有,姚某坤充其量只是地上附着物的权利人。双方分歧明显。
其实,双方矛盾早在2004年深圳推进宝安和龙岗两区城市进展行动中,业已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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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的征地补偿
被判程序错误
在光明新区土地整备中心相关负责人看来,姚某坤所占据的土地,十多年全市“村改居”活动中早已收归国有,因为目前没有其他权利人对地上构筑物、青苗等提出权利主张,中心愿承认姚某坤是补偿对象,但土地归姚某坤“永久使用”的说法,则缺乏根据。
据悉,2003年10月,深圳市委市政府颁布《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2004年起,宝安区“村改居”陆续启动。
2004年8月18日,原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宝安分局与原深圳市宝安公明镇人民政府签订《光明南高新技术园区(公明片区)用地补偿包干协议书》(深规土包字【2004】第126号)。两年后,深圳相关机构调整,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公明街道办事处和塘家居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深国房宝补【2004】地74号),塘家居委会随后获得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共计人民币3434.697万元。上述协议第2条同时约定,对土地地上青苗等附着物的处理,由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再协商处理。
姚某坤所占有的地块,即在上述征地中。
光明新区土地整备中心相关负责人对上述协议的解读是,随着“村改居”推进,政府支付相关费用后,土地从集体所有变更为国有,目前遗留的只是地上青苗等附着物的补偿问题。
2011年,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针对姚某坤所占据地块的青苗、建(构)筑物及附作物,向塘家居委会作出单独的《征地补偿决定书》,补偿金额为94.7355万元,并要求居委会履行交付土地义务。
姚某坤随后向宝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宝安法院认为,深圳“村改居”中,“原村民委员会的行政管理职责应当归于居委会、而经济职能则归于股份合作公司”,2011年的《征地补偿决定书》将承载原村委会行政管理职能的“居委会”作为补偿对象,属程序错误。
据此,在回避实体权属争议后,宝安法院判决,该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部分超越法定职权,依法予以撤销。
光明新区管委会官网一篇文章如是反思“转收地遗留问题”:城市化转地中,办事处与社区以包干方式签订土地转(征)地协议,并将补偿款划拨到社区,不少居民认为征地补偿款太低,不领取土地补偿款,一直拒绝交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