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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局:经适房共同申请人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房产新闻 > 专题报道 > 正文   2014-09-25 18:29:47   来源:深圳晚报      
桃源村三期另一位业主郑先生则主要提到了“继承”这个问题:“(经济适用房)产权到底是多少年?如果我今天晚上回去一下‘挂了’,明天这个房子是不是政府要收回,不能继承?”

  市住建局回应经适房业主疑问

  经适房共同申请人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9月19日,7名经济适用房业主代表与深圳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以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展开了一场座谈会,热议《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是否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经济适用房的继承和增值收益分成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暂行办法”由市住房建设局组织起草,已于9月9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增益和继承问题成焦点

  桃源村三期业主代表孟先生首先发问,他认为如果(经济适用房)上市的话,政府要收益分成,这个条款公平合理。同时他也提问,“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能是市场价的80%,现在增值收益按50%收取,公不公平?你怎么算这个账?”

  桃源村三期另一位业主郑先生则主要提到了“继承”这个问题:“(经济适用房)产权到底是多少年?如果我今天晚上回去一下‘挂了’,明天这个房子是不是政府要收回,不能继承?”

  建议“把经适房改成廉租房”

  市人大代表郑学定则建议“换一个思维来考虑这个问题”:“如果我们把现在的经济适用住房统统改成廉租房,我看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现在这个办法也给了业主一个选择权,就是可以不交(房),你永远住下去,但是继承权要考虑到,到底能不能继承,或者继承条件是符合廉租房的,他依然可以继承。这个继承跟我们权益继承是两个不同概念,不是遗产的继承,因为这个产权不是你的,这是一种使用权的继承。”(记者刘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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