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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适房收益对半分 是否太过"一刀切"?

房产新闻 > 专题报道 > 正文   2014-09-25 18:23:11   来源:深圳新闻网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欧阳先生表示,继承和遗赠不能突破国家有关规定,但可在符合法规的框架内,将经适房继承及遗赠的各种情况进行细化和解释。

  经适房如何才能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19日上午,《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专题座谈会在市住建局举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和区有关部门的代表、业主及媒体代表等围桌而坐,就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等问题畅所欲言。

  焦点一:增值收益

  收取比例太过“一刀切”

  增值收益该咋分配?《办法》拟将50%作为缴纳增值收益的比例,与北上广等城市相比,这一缴纳比例处于偏低水平。

  对于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须缴纳增值收益,与会代表们达成共识,但对具体的缴纳比例,业主代表和人大代表有分歧。业主代表孟先生吐槽称,增值收益按50%比例收取太过“一刀切”。“对于当时以市场价20%买到经适房的业主来说,也许划算,可我们当时是以市场价70%-80%买到的,你怎么算这个账?”

  对于业主的“心声”,市人大代表郑学定坦言“有道理”。他认为,计算增值收益的科学合理方法,应是业主先补地价,补完地价的收益部分再按照地价和当时业主所交的房价共同分配收益比例。

  不过,政协委员聂竹青却认为按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比较适中”。

  焦点二:继承及遗赠

  相关规定“太笼统”

  《办法》拟规定,继承人可在缴纳增值收益后取得住房完全产权或将其上市交易。继承人如申请将住房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符合我市住房困难标准,住房性质仍为经适房。

  《办法》中不足150字的“继承”规定,业主们直呼“太笼统”,很多现实问题并没有解释清楚。有业主代表还提出,对于无力缴纳增值收益,继承人申请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的,希望能放宽条件。

  市人大法制委主任欧阳先生表示,继承和遗赠不能突破国家有关规定,但可在符合法规的框架内,将经适房继承及遗赠的各种情况进行细化和解释。

  焦点三:保持原状

  能否给业主“装修权”

  经适房政策的出发点是解决户籍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并不鼓励购买人购房后进入市场交易获利。但细看共有12个条文的《办法》,仅第9条对经适房“保持原状”做出相关规定。

  来自市法制办的代表詹先生表示,鼓励业主保持原状继续居住是主流方向,按照现有经适房相关规定,业主们很快会面临着五年之后能不能装修、出租、继承等问题。“你让他保持现状,相应有关政策却没有做进一步研究,用起来确实不方便。”

  有代表建议,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能否考虑满五年后给业主“自行装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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