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让债主们追索无门
家住福田区的张先生1988年来到深圳,并迅速挖到了其人生中的第一桶金,当年,他与李女士相识并结婚。婚后,张先生的生意越做越大,李女士则在家里安心做起了全职太太。
然而,从2010年开始,张先生的公司开始出现亏损,至2012年底,公司严重资不抵债。2013年4月,张先生与李女士协议离婚,二人名下房产、汽车、股票及大部分银行存款归李女士所有。2013年底,张先生公司宣布破产,因资产不足,部分债权人债权无法完全清偿。
2014年3月,张先生到法院起诉李女士,称因双方离婚“事出有因”,关于财产的分配非真实意愿,要求其返还相关财产,李女士拿出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配协议》,拒不返还涉案财产。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离婚财产分配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最终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本以为通过假离婚,可以让债主们追索无门,殊不知自己也无门可回。他用“假离婚”来躲避债务,看似相当高明的手段,却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法官:“假离婚”反悔诉至法院无法得到支持
福田法院林涛法官介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然而,现实中“假离婚”的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经达成默契,存在胁迫情形的概率几乎为零,而欺诈又因协议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以等分为刚性原则,所以实践中很难举证,故就“假离婚”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支持的案例少之又少。法官建议,“假离婚”隐藏着巨大风险,当事人要慎重对待。此外,“假离婚”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暴露出部分法规政策的具体实施细节尚有漏洞。相关部门应加强政策解读力度,引导大众形成正确认识,同时跟进相关内容的实施进度,及时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堵上投机取巧者钻营的缝隙,减少“假离婚”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