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用途不可“任性” 信息公开防止违规
◎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且转型方向明确
◎未开工房地产项目“商转公”,应按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价款
记者:土地出让后改变用途、调整规划的做法,在以往是严格控制的,这次“开口子”会不会有风险?
负责人:《通知》明确指出,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必须满足两个前提:一是“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二是“已出让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允许转型的方向很明确,就是“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一般来说,住宅用途的地价较高,但供过于求会形成宗地地价减值,转向其他用途原用地者可能会有损失,这就需要地方政府部门周密筹划,政府与土地使用者按市场实际出发,努力实现双赢,促进地块开发。
此举可能引发的风险,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可以理解。我们认为,防范风险要靠规范管理,只要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坚持土地市场已有的一系列好的做法,如集体决策、决策过程公开、决策结果公开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就能够有效防止违规操作。
记者:政策规定,可购买在建、已建成商品住房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从商品房到保障房,土地是不是应该从有偿出让转为无偿划拨?土地性质要不要转回去?地价款如何核算和退还?
负责人:实际上,这个问题通知也有具体要求,将尚未开工房地产项目用地转变用途、调整规划建设条件用于棚改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更改土地出让合同。重新核定土地价款,应该按照新用途,经专业地价评估确定价款。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可以重新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核发划拨用地决定书。地价款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政府与用地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