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调查显示:仍有56%受访者赞同物管先赔,理由是物业公司可以更及时解决受害者救助问题。也有25%受访者说到底谁先行担责,要根据物管、电梯制造商、受害者等各方责任大小认定。
广东电梯安全条例草案公布之后,“电梯伤人,谁为受害者先行赔付”等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南都记者梳理近五年媒体报道,以及法院公开的9例广东省内电梯事故纠纷判决显示:事发地点在商场,商场经营者往往要承担部分责任;事发在住宅小区,多数时候是物管担责,若当事人有责任,自身也要担责。
尽管此次“物管先赔”未被写入条例草案,但网上调查显示:仍有56%受访者赞同物管先赔,理由是物业公司可以更及时解决受害者救助问题。也有25%受访者说到底谁先行担责,要根据物管、电梯制造商、受害者等各方责任大小认定。
在商场或公司的电梯发生的事故,商场或公司对自己所有的电梯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所以发生事故时,商场或公司往往成为承担责任的对象。2012年6月24日,丽珀公司员工蒋龙青乘公司电梯时,电梯突然从三楼落到二楼,导致蒋骨折住院,法院即判丽珀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