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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商场被没收金光华一审败诉 土地出让是焦点

房产新闻 > 深圳新闻 > 正文   2015-01-07 08:02:27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时隔两年,价值数十亿元的金光华广场被深圳市规土委没收一事再起波澜。
  时隔两年,价值数十亿元的金光华广场被深圳市规土委没收一事再起波澜。金光华集团认为规土委所作行政处罚决定无效,遂诉至法院,福田法院日前一审判决金光华集团败诉,金光华集团提起上诉,该案原定于明日在市中院庭审。因此事的处置或对地产行业有很大的示范效应,在深圳地产界备受关注。

  金光华广场是深圳第一家与地铁无缝连接的购物广场,占地1.8万m2,建筑面积12万m2,于2004年底竣工,因处在罗湖商业旺地,业内估值达数十亿元。金光华广场被没收后,在深圳地产界引起热议,因该事件的处置方式或对地产行业有很大的示范效用。有开发商表示,此次对资产的没收依据和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很重要。而金光华集团诉深圳市规土委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一案也颇为曲折。

  因案情复杂延长审理期限

  福田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受理后,9月25日和11月7日两次开庭。因案情复杂,福田法院报请省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2014年10月17日,福田法院一审判决金光华集团败诉,判决书中披露了市规土委处罚的具体事由。

  市规土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深圳南国影联股份有限公司以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而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益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处罚决定书称,金光华集团与南国影联表面上签订合作开发协议,骗取政府有关合作建房的批准文件,实际上双方通过签订“南国文化广场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和“重建南国综合电影院合作协议”,约定南国影联以2.16亿元将金光华广场项目地块地下和地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金光华集团。据此,市规土委认为当事人并没有合作建房的真实意愿,申请合作建房只是为了骗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规避转让划拨土地的必经审批程序,达到非法转让土地的目的。

  市规土委认为,两公司合作开发金光华广场是基于虚假的意思表示。该案一审时金光华集团认为规土委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并称,“合作开发金光华广场地块的一系列协议均是合作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条文对双方的民事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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