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丽苑小区并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商占用D栋架空层作为业委会办公室和物业管理用房。在这起状告开发商的案子中,业委会还提出判令开发商支付架空层被占用的损失。
法院
另寻途径主张权利
就业主提出的有关物业管理用房的诉讼请求,福田法院予以驳回。
涉案小区自2003年开始开发建设,在规划阶段并未将物业服务用房列入规划,被告亦未实际建设物业服务用房,而涉案小区已通过规划验收,在未依法定程序进行规划变更前,事实上已不可能另行建设物业管理用房。据此,此案对该问题争议的实质就是原告能否对被告未实际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主张所有权,并主张被告赔偿未提供管理用房之前的损失。
法院认为,业主主张物权归属的物业管理用房并不存在。因此,在此情况下,原告所代表的香格丽苑全体业主主张对该不存在的物业管理用房享有共有权显然缺乏依据。本案所涉物业管理用房争议,并非侵权之诉所能容纳,如涉案小区在规划阶段并未将物业服务用房列入规划,被告亦未实际建设物业服务用房的情况下,被告仍有义务向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在被告已经难以履行的情况下,原告应依据违约之诉的途径另行主张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