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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土委发布新规定 自然人或可受让工业楼宇

房产新闻 > 深圳新闻 > 正文   2014-08-15 09:13:30   来源:深圳新闻网   作者:谭玲娟   
记者采访市规土委相关负责人了解到,《通知》主要在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的受让人资格及转让增值收益收缴事宜上有新的补充。
  昨日,深圳市规土委发布《关于工业楼宇转让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悉,该文件是对《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深圳市工业楼宇转让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提高工业楼宇资源流转效率。记者采访市规土委相关负责人了解到,《通知》主要在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的受让人资格及转让增值收益收缴事宜上有新的补充。

  自然人或可成工业楼宇受让人

  根据《办法》第五条,工业楼宇的受让人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细则》中第六条列出了四条例外情形: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物权的;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的;因共有分割取得物权的;因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但在现实中,仍然有许多历史问题没法得到解决,特别是一些被公认为居住性质的配套设施,只限定企业为受让人在现实中难以操作。

  “在深圳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的过程中,确实有一些配套设施已与厂房脱离关系,只有居住功能,有的甚至还纳入房改,享有积分入户等功能,如果限定受让人为企业,这些历史遗留的厂房配套难以流转。”市规土委相关人士介绍说。

  《通知》对受让人的资格有进一步补充,即具有居住功能(含宿舍、单身公寓、办公式公寓、商务公寓等)的工业楼宇配套设施在《通知》实施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让人可以为非企业:已转让并办理登记的;已签订预售合同并备案的;经房改部门批准被纳入房改范围的;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不过,《通知》中规定的前两种情形,都需不属于《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即该工业楼宇不属于“用地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市政府规定受让人有准入条件的”类别,否则受让人还需符合产业准入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查。

  以上变化意味着特殊情形下的工业楼宇配套设施也可以转让给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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