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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可查询房产情况 他人不得泄露资料

房产新闻 > 政策动态 > 正文   2014-08-17 00:55:00   来源:羊城晚报      
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羊城晚报记者 赵燕华

  实习生 张裕昕 麦迪安

  原定于今年6月底前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条例,终于在立法层面向前迈出了一步。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多年来徘徊不前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终于有了突破性进展。

  解读

  1

  看点

  房产状况不可随便查


  【条例内容】 第二十三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同时,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解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唐红新表示,权利人比如房产产权所有人,还有房子抵押给银行(抵押权人)都有一定的权利去查询登记资料,而对于利害关系人,唐红新举例说,甲把房子卖给乙方,如果出现纠纷和问题,乙方也可以去查询这个房子到底是谁的。

  法律专家表示:“如果你想查看某个官员的房产情况,相关部门是不会受理的,因为你和他没有‘利害关系’,除非你要求仲裁或者上诉,但这样来讲成本太高”,因此,对于反腐的作用有限。

  对于房产登记可“盘查”,有人士会担忧自己隐私公开。但征求意见稿明确,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向社会或他人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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