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不缴增值收益 有限产权性质不变
继承人本市户籍无房 可依法继承
6月30日上午,记者走访桃源村三期时,多位业主表示,目前全家仅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未考虑上市交易,也就不会申请更换红本。业主陈女士告诉记者,她在2008年购买了桃源村三期一套70多平米的经适房,当时的购房均价为每平米5000多元,目前全家还在还房贷,“我们就这一套房,卖了去哪里住呢?”
那么,不缴纳增值收益,经适房权利人的使用权、继承权是否受影响呢?据深圳市住建局房改处副处长刘轶群介绍,根据《办法》签订买卖合同满5年,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不申请上市交易的,不需要缴纳增值收益,经济适用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即依然持有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证》(绿本)。
根据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继承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者符合我市住房困难标准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名下;
原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签订满5年的,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或者将该套住房上市交易;
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回购该套住房,并就回购款进行继承;
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经适房上市 业主无力缴纳增值收益怎么办?
可由买受人代为缴纳应缴增值收益
如果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需转让住房,但无力缴纳增值收益,该怎么办?
对此《办法》规定,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满5年后,权利人需要转让该套住房的,可以自行与买受人确定交易价格,申请上市交易。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可由买受人代为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