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率不到50%,运行较好的仅有15%。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博士后陈鹏研究发现,北京、广州、深圳等房地产市场发展较早的城市业委会成立比例也仅将近20%。
有名无实
南昌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处长黄祥斌说:“目前国家关于业委会成立和运行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谁来组织、谁来监督、谁来管理均未得到明确。”《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是对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保障、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有具体规定。
业委会要成为民事主体,要么具备法人资格,要么属于其他社会组织,否则其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具备法人资格,业委会便无法成为民事主体,同时,对其监管也在法律范围内架空。
“若能赋予业委会社团法人资格,即可代表业主大会进行房屋设施设备交接,共有设施使用收益权交付到全体业主自己手中,可避免后期物业管理产生的多种纠纷。”黄祥斌说。
广州松云雅苑业委会主任王刚表示,许多已经成立的业主大会只有组织,但是没有固定工作场所,没有经费,没有专职工作人员,被称为“三无组织”,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
“我们的业委会成员有退休公务员、法官、大学教授、律师,大家都是义务服务,不收任何报酬的,同时委员能力、经验的缺乏不利于业主委员会良好的运作。”王刚说,“没有收益的组织很难实现自己的愿望。我们想要做成一件事,又不能强制业主执行,只能一次次打‘人情牌’。”
在采访中,多位社区自治问题专家、法学界人士呼吁,业委会的法律与社会地位应当“名正言顺”。
有专家认为,业委会即代表全体业主权益,成立后应在民政部门登记成为社团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确立其民事主体地位,使其享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保证了业委会的法权,还可以设立账号。业委会即可与物业服务企业平等沟通,签订服务合同,并进行相关民事管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可规范业委会的操作。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专家建议稿)撰稿人之一,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包华律师建议:参照《公司法》立法理念,重新构架业主组织治理结构。在对外的物业管理活动中,比如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聘用专项管理人,与第三方等机构缔结契约等活动,均应以业主大会名义进行,具体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执行;在对内的物业管理活动中,比如要求业主履行共同义务、遵守《业主规约》等活动,可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