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 房企和银行若造假挪用预售款,光靠房管局也监管不了
惠州市房管局房管科相关负责人
现行的《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于1998年出台,2001年省住建厅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修改意见进行修订,并一直沿用至今。惠州市在2008年才开始对预售资金试行监管,而后在2010年实际施行。在预售款监管方面,惠州乃至广东省建设厅从来没出台过单独的文件。
有观点认为预售资金应该受到监管更为安全,预售款管理条款由此产生。但在现实情况中,此条例的可操作性不强,预售管理制度存在着各种天然缺陷。比如,条例规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在合同中注明预售款的付款方式、期限和收存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开户行、账号,购房者到银行交款后,由银行出具凭证,向开发商换领交款收据。开发商不得另账收存预购人支付的预售款。
另外,还规定开发商申请对预售合同进行备案登记时,应当同时附送监管银行出具给购房者的进账凭证。但在过往的实操过程中,很多业主都直接将预售款交给开发商,而开发商在办理合同备案的时候,可能通过其他方式伪造进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