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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新宅须建公共服务用房 不列入可售建筑面积

房产新闻 > 深圳新闻 > 正文   2015-08-19 08:14:49   来源:南方报业网-南方日报      
省住建厅、民政厅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明确根据新建住宅物业规模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省住建厅、民政厅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明确根据新建住宅物业规模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通知指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配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或每套住宅的建设分摊面积。
  通知指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根据新建住宅物业规模予以配建。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制定当地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标准,并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原则上1000户(套)以下的社区按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000—2000户(套)的社区按600—800平方米、2000—3000户(套)的社区按800—1000平方米、3000户(套)以上的社区按1000—1300平方米的配建标准执行。
  通知要求,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设置在方便居民出入的楼层和方位,拥有独立使用通道,满足社区居委会“一站式”服务和居民集体活动需要,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要求,配备独立水、电、通信等基本设施。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与所在住宅物业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住宅物业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其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标准、建设期限作出明确规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按照社区居民实际需求科学合理使用,尽可能一室多用,最大限度发挥其服务居民的综合效益。在建、已建成的住宅物业需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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