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起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政策是否有调整?
龙华新区李小姐来电咨询:请问10月1日以后对于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政策是否有调整?
地税局杨先生回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含本数)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为此,深圳市地税局结合深圳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实际情况,一并对相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综合征收率进行了调整,自2014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按如下标准征收:
(一)月租金≤3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房产税4%)。
(二)月租金>30000元,税收综合征收率为6.12%(营业税1.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0.44%,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地方教育费附加0.03%)。
华侨如何计算工薪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罗湖区丁小姐来电咨询:根据税法规定,华侨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时,在减除3500元的费用基础上可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请问对于华侨的身份如何认定?
地税局黄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