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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原村民所建历史违建 经备案后可出租禁转让

房产新闻 > 深圳新闻 > 正文   2014-10-21 08:25:53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郭启明 陈文才   
继今年4月实施的违建试点实施办法的重要补充。根据实施办法,一些符合相关规定的原村民历史违建可以通过相关程序确权,取得“红本”或“绿本”。
  《<深圳市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临时使用办法(试行)>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起征求意见。《草案》中规定,非原村民所建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需办理临时使用备案,可以出租,但严禁转让,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作为经营性场所。

  这是继今年4月实施的违建试点实施办法的重要补充。根据实施办法,一些符合相关规定的原村民历史违建可以通过相关程序确权,取得“红本”或“绿本”。

  办理临时使用备案后可出租

  草案中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备案后的非原村民住宅违建可以出租,已经办理临时使用备案的,不得进行经营性活动,但2014年4月1日前已就一楼、二楼临街部分办理了商事登记、符合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开业经营条件且维持经营现状的除外。

  “全部让其停业不太现实,所以有了特殊的排除性规定”,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不能排除以前有些住宅已经进行了商业经营活动,消防等也符合规定,但2014年4月1日及以后这些建筑就不再可能出租给生产、商业等经营活动。

  有了临时使用备案是否意味着能够转让买卖?草案中还特别对此规定,非原村民擅自转让其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临时使用备案证明的,由区查违办或者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收回其所转让的临时使用备案证明,并不再对转让双方核发临时使用备案证明。这意味着这批违建房屋的买卖是非法,相关权益得不到法律保障,还有可能因此承担其他责任。

  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非法转让临时使用证,那么该建筑就会列入“黑名单”,以后不再给其发证明,如果发生安全事故,转让双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草案中规定,临时使用备案有效期为5年。临时使用备案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应当向区查违办或者街道办事处交回临时使用备案证明,并根据本办法或者届时有效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需要签订承诺书 违建房屋要鉴定

  草案中规定,非原村民需要临时使用其所建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应当向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所在区查违办或者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资料,其中还需要签订特别承诺书,承诺期所建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属于《实施办法》规定不予处理确认的情形。承诺人不以持有临时使用备案证明为由,非法买卖、转让、赠与该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概由承诺人承担。

  此外,申请人还需要提交临时使用的用途、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的报告、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出具的符合地质安全要求的评价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凭证,以及申请临时使用的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出具的同意临时使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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