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 | 焦点 | 社会 | 专题 | 视频 | 论坛 | 舆情 | 微调查 | 娱乐 | 时尚 | 旅游 | 星座 | 文化 | 美食 | 家庭 | 科技 | 笑吧 | 金融 | 汽车 | 健康| 教育 | 彩票 | 会女郎 | 活动

二套房贷最低首付比例降至4成 购买2年以上住房免征营业税

房产新闻 > 深房原创 > 正文   2015-03-30 18:48:01   来源:深圳新闻网-房产频道      
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深网房产讯 央行、住建部、银监会30日联合下发通知,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同时,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另外,据财政部最新通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专家解读】深圳房价测评中心分析师杜坤认为

  二套房首付比例降至四成:
对于购房者来说,购房门槛将大幅降低,将直接加速刚需和改善型需求的入市进度,这也体现了在经济下滑时期对房地产市场的鼎力支持,由于各城市刚需为购房群体的主力军,大面积户型相对较为滞销,这也造成了大面积户型的积压和滞销,本次房贷新政,是政府给房企去库存战略的一个正面回应,该政策出台后,房企在新盘入市的速度将借政策利好加快步伐,大面积户型成交将逐步走高,户型结构也将进一步倾向于满足改善型需求。

  购买2年以上普通住房销售免征营业税:住宅持有周期变短,提高了二手房市场交易的活跃度,增强了改善性置业者的购房信心。

  以下为央行通知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满足居民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

  二、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三、加强政策指导,做好贯彻落实、监督和政策评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要按照“因地施策,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工作,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辖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密切跟踪和评估住房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当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村镇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3月30日
 
\
  来源:央行官网

  以下为财政部通知原文: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3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3月30日
 
\

最新新闻

深房视觉

优惠打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