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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征求意见昨公布 利害关系人可查房产

房产新闻 > 政策动态 > 正文   2014-08-16 10:45:59   来源:南方新闻网-南方都市报      
不动产登记被赋予法律效力,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抵押权等均被纳入到登记范围内,登记部门也由此前的多方“割据”变成了统一部门。

  “登记类型”“瘦身”最明显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共6章30条,而包括楼建波、陈华彬在内的学者,此前看到的稿件内容均在80-90条不等,就连孙宪忠最初起草的草案建议稿也有70条。

  多位参与前期条例制定与征求意见的学者均明显感受到了公开征求意见稿的“瘦身”。其中最为明显的是“登记类型”。此前学者接触的征求意见稿中,登记类型细化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查封等多项,每一节都有登记的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等,而目前公开稿件中则没有。

  “很多章节和要点都写成了一条”,孙宪忠评价,“我对目前公开的内容并不太满意”,“内容太简化,操作起来会很难”。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学者透露,此稿出台已“超时”,一个重要原因是规定内容太细化,各部门意见不统一,难以执行。因此,为了条例尽快出台,不得不“粗化”。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王利明认为,不动产登记类型太复杂,不可能在条例中要求太细,实施中发现新问题,可通过实施细则解决。

  “暂行”二字明确条例的过渡性

  目前公开的征求意见稿中,条例名称为“暂行条例”,而多位参与起草的专家均表示,当时参与起草和征求意见时,并无“暂行”一词。

  “有总比没有好”,楼建波认为,随着部门职能的协调,登记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后,就会有正式的条例出台。

  “叫‘暂行’的法律法规最终都会被修改”,楼建波认为,“暂行”二字明确了条例的过渡性。

  王利明更为乐观。在他看来,不动产统一登记需不断摸索,有了一定经验后,才能出台正式条例。“很多现行法律也曾用过‘暂行’”,他表示,“暂行”二字并不影响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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