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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取消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房产新闻 > 政策动态 > 正文   2014-08-12 19:03:14   来源:中国政府网      
8月12日,国务院发布通知,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包括取消“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证”以及“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许可与认证”。
  8月12日,国务院发布通知,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包括取消“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证”以及“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许可与认证”。

  按照现行《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房产经纪人取得执业资格前,还需通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

  附通知内容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45项行政审批的项目,取消11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3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事项,将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提出的涉及修改法律的行政审批项目,有8项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国务院

  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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