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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商业地产开发项目要与政府脱钩

房产新闻 > 国内新闻 > 正文   2014-10-05 09:16:56   来源:新京报      
国务院办公厅昨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地方政府性债务限额管理

  在加强债务管理的具体内容上,新规也凸显“全面性”,并非仅仅强调如何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而是围绕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作出规定。

  如通过明确举债主体、规范举债方式、控制举债规模、严格举债程序等,主要解决“怎么借”的问题;通过限定债务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等,主要解决“怎么用”的问题;通过划清偿债责任、建立风险预警、完善应急处置等,主要解决“怎么还”的问题。

  记者对比发现,国务院地方债管理新规在多处实现了与新预算法的对接,如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限额管理,将所有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并限定债务用途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等。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还将陆续出台一系列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配套制度和配套措施,确保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好用好。

  地方政府债务自偿中央政府不救助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通篇贯穿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的主旨,这也意味着中国以修明渠、堵暗道方式构建的地方债体系将全面上路。

  借债

  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

  借债,首先要明确怎么借?谁来借?借多少?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意见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中央规模控制的是地方举债的“天花板”,不是具体审批规模。在不突破“天花板”的前提下,地方举债的实际规模由本级人大决定。

  用债

  债务资金禁用于经常性支出

  地方政府借来的钱,当然不是想花到哪里就花到哪里。

  对于地方债务用途,意见中明令,“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

  对于使用债务,还要有硬性的监督。“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这份最新规定明确要通过预算之手来管理债务。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表示,允许以债偿债是符合国际经验的,但注意是“适度”,把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可以实现“借、用、还”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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